领土范围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 为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但在1953年重新将蒙古地方作为中华民国领土。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俄罗斯);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则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三大国;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总陆地面积36189.5平方公里。
中华民国疆域图
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包括宪法草案)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定义,中华民国的疆域争议包括以下几地:
白头山的一部与邻近地区:实际拥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中日图们江满韩定界条款》以图们、鸭绿二江为天然界线。
黑瞎子岛:中华民国政府认为,依据清咸丰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乌苏里江至混同江入口处,有耶字碑。自此以上,除江东六十四屯位于黑龙江以东遵封堆及壕与精奇里江为界外,余均以黑龙江及额尔古纳河为界,直至额尔古纳河西岸之阿巴海图止。”
江东六十四屯: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阿巴该图洲渚: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蒙古地方(今蒙古国大部分地区):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条提到蒙古。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其他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效力。
唐努乌梁海,帕米尔高原西部,南坎及江心坡
琉球列岛(迄今为止,中华民国政府没有正式宣称琉球列岛为任何一国领土)。
中华民国主要与周边国家的争议地包括钓鱼台列岛和 南海诸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中华民国已经灭亡,并认为其有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