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秦朝(国),“不孝”是一桩大罪,公子扶苏因此罪自杀。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车裂“假父”嫪毐,迁太后于咸阳宫,曾遭到齐人茅焦的批评:“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迁母咸阳,有不孝之行”,始皇不得已,“乃自迎太后归咸阳”。
始皇死后,赵高矫诏令扶苏自杀,伪诏也是以扶苏不孝为罪名:“(扶苏)无尺寸之功,乃反数上书直言诽谤我所为,以不得罢归为太子,日夜怨望。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
2、在秦朝(国),针对“不孝罪”的刑罚雷厉风行。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记载: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大意是:
“问: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免老)告发儿子不孝,请求判处其死刑,应该执行‘三环’(一种具体涵义尚存争议的法律复核/宽宥程序)的程序吗?答:不应该执行,应赶快将他抓起来,别让他跑了。”
3、在秦朝(国),针对“不孝罪”的具体刑罚,常以被告父母的意见为准。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
“士五 (伍) 咸阳才(在) 某里曰丙 ,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 ,论之。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
大意是:
“士伍咸阳某里人丙,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流放蜀郡边远县分,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按甲所告将丙流放,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现将丙断足,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史,请更换吏和徒隶,逐县解送到成都,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依法给予饭食。”
“以法治孝”乃是缘木求鱼商鞅曾把礼乐、诗书、良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列为毒害国家的“六虱”。认为国家要想强盛,须铲除仁义、和平、善良、孝悌;只有杜绝“六虱”,兵民才会争相乐于被国君所用。
秦朝(国)之所以逆商鞅之说而行,将“孝”这一伦理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使用国家机器强制推广,有着很特殊的原因和目的。
为强化国家对民众的控制,以汲取更多的资源,商鞅用律法破坏了秦国原有的聚族而居的传统----“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家中有两个男丁而不分家者,田赋加倍征收。结果导致大家庭消亡,原子化的小家庭大量出现。
此种变化,产生了两大后果:1、原子化小家庭面对国家机器(比如基层之吏及其所属机构)时,严重缺乏抵抗能力。2、商鞅推崇“民愚则易治也”、“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主张“国富而贫治”,认为让国家富有、让民众保持贫穷,才是真正的强国之道。诸多原子化家庭处于贫困线上下,会很自然地减少(乃至取消)对父母所在家庭的接济,进而导致秦人的家庭伦理迅速堕落。
对于第二大后果,西汉初年的政论家贾谊,曾有过形象的描述: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嶹,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而轻简父母也,不同禽兽者亡几耳。
大意是:
“自商鞅变法,抛弃礼义、仁恩,一门心思集中于耕战进取,不过两年时间,秦国的社会风俗就坏掉了。秦人家庭富有,儿子长大后就分家单过;家庭贫穷,儿子长大后就入赘他家。借给父亲一柄耕具,会流露出恩赐的表情;母亲拿了簸箕笤帚,就站在那里斥责。给孩子哺乳,不回避公公;媳妇与婆婆不睦,就反唇相讥。一方面慈爱孩子贪图利益,一方面轻忽简慢自己的父母,这种行为与禽兽已没多少区别。”
汉初的另一位政论家贾山,也明确告诫汉文帝:秦有一大弊政,乃是“亡(无)养老之义”,汉不可重蹈覆辙。
当然,秦国(朝)并非不知道养老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问题在于:愿意/能够承担该项责任的正常家庭(聚族而居/藏富于民),已被朝廷之变法所拆散(原子化小家庭/国富民贫);而朝廷又无意承担该项责任(贾山所谓的“无养老之义”)。将孝道写入秦律,就成了强迫这些贫弱的原子化家庭,重新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养老责任”的一种武器。
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办法。
“孝”是一种伦理道德,但一个社会没有了“孝”的风气,绝不会只是伦理方面的问题,也绝非单靠“提高民众素质”所能解决。秦人“不孝”的根本原因,在于秦制,在于其弱民、贫民政策。不改变这种政策,反寄望于用法律手段强制秦人“尽孝”,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实属缘木求鱼。
事实上,尽管秦法严苛,但秦人“不孝”的风俗,直到汉初仍未有改观。
按贾谊的描述:“今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弃礼义,捐廉耻日甚……今其甚者杀父兄”----汉继承了秦不讲礼义、捐弃廉耻的旧俗,而且变本加厉,不但不赡养父兄,甚至还有杀害父兄的事情发生。贾谊当然不可能当着汉文帝,恶意贬低其治下的社会道德水准。秦王朝的“以法治孝”没有成效,在汉代政论家眼中,成了笑话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