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体制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各项体制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各项体制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2017/8/30 10:41:17 来源:北京历史图典文化发展中心 作者: 字号:  电邮 打印

主要机构

中央

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领 六部,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中书省下有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尚书省,主要负责财政事务,不过时置时废。

枢密院:中央最高 军事管理机关。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

宣政院:掌管佛教僧徒及西藏事务。

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 琉球

行省制度:管理地方具体事务。

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 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 总理全国政务,也称 都省;因大元幅员辽阔,除 腹里地区直隶于 中书省、西藏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 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 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 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 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河北 山东 山西由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元帝国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元代“行中书省”的性质,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早期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带中书省的职衔,在外行使“省”的职能。灭南宋之后,行省逐渐转变成了一级地方行政组织,其首长也不再带中书省的官衔。

行省下有道、路、府、州、县、基层行政设施。

行政建置

    蒙古人建立的元帝国在消灭南宋前, 忽必烈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开始行汉法,将中国的大都作为首都,建立了一套以传统中央集权作蓝本的政治体制,例如设立了中书省和司农司等一系列专司机构,使用汉人的统治机构来统治人民,并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 刘秉忠 姚枢 许衡等。首都大都就是在刘秉忠等人的规划下建成的。此外,大元还建立了 儒户这个户籍来保护和优待读书人。后来,又恢复了科举制度(不过名额很有限),尊崇孔子。理学是元代科举的标准。从整个政权来说,元代并没有统一的“官方思想”,一般来说,蒙古统治者更多地信奉草原的 萨满教与佛教(特别是藏传佛教)。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遵用 汉法,立 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 平章政事、 左丞、右丞、 参知政事等宰执官。其后,相继于各大地区建立行中书省。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领各 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 行省实际上已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嫌于外重,遂更定 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 行省所设丞相,只置 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 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 丞相。延祐七年(1320年),复罢各 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 平章政事。叶顺铁木耳(1324~1328)以后,某些 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 行省一般置 平章政事两员( 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 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 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 员外郎 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元末,有些 行省还增置“添设” 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 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距离省治远的地方,另设 宣慰司统之,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

    然而,其“ 汉法”施行得并不彻底。由于元帝国的 覆盖面积较广,除中原地区外还包括许多其它地方,不少中亚汗国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员都不满忽必烈行汉法的举动,忽必烈晚年也渐与儒臣疏远,因此汉法并未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

法律

    元代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至元八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都以诏制、条格(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发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

    当时“内而省部,外而郡府,抄写条格,至数十册。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所无载,则施行比拟”。条格和断例岁增月积,繁杂重出,互相抵牾。元政府有时将历年所颁降的某一方面的条例重加“分拣”、“斟酌”,厘定“等第”,形成新的法律文字,作为“通例”公布。同时,对国家的政制法程,也几次召集老臣,从以往颁发的政府文书中选出“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所成《 大元通制》、《 至正条格》等格律类聚都是具有法典性质的政书(见《 通制条格》)。

    元朝法律大体上遵循前代“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的原则。“五刑”的刑罚体系与前代相比发生了某些变化。同时,由杀人者向被害者家属偿付烧埋银,以及将刺字断放的前科罪人发付原籍,由官司籍记充“警迹人”,交由村坊邻右监督等规定,从元代开始制度化。对伤害罪,规定由加害者交付给受害者一定数量的“赡养之资”、“医药之资”,对加害者所处的实刑则比前代相应减轻。元代法律从维护蒙古贵族和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制定了种种不平等规定,有些蒙古法,如对偷盗牲畜处以赔九之罚、倍赃制,屠宰牲口时禁抹喉放血等,对施临于汉族居民的刑罚体系也有一定的影响。

等级制度

    在封建制度里,贵族处于最高统治地位,当蒙古人侵占其他国家建立政权后,就出现了包括蒙古贵族在内的多个民族贵族并立的情况,这产生了帝国该由谁统治的问题。元朝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中国人分为四等:一等 蒙古人,二等 色目人,三等 汉人,四等 南人。这一政策维护蒙古贵族的 特权

四等人制度

等级

民族

第一等

蒙古人

第二等

色目人(主要指 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 钦察、唐兀、 畏兀儿 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 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 汪古部等。)

第三等

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 契丹 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第四等

南人(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 四川地区的人民。)

    早在 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 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 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反对这个计划,该提案没有实施。

    元朝存在等级歧视制度。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将臣民分为四等,即 蒙古人 色目人 汉人 南人。这种划分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比如禁止汉人打猎、学习拳击武术、持有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集会拜神、赶集赶场作买卖、夜间走路。“杀 蒙古人的偿命,杀 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死一个 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

    遇到征伐战争,差别待遇较平时更甚。像1286年,为了进攻 安南,征用全国马匹,色目人三匹马中只征两匹;而汉人的马,无论多少,全部征收。以后不断征马,每次如此,汉人的马就成为珍品。

    甲主”以上的 地方政府首长,全由蒙古人担任。当蒙古人不够分配,或中亚人 贿赂够多时,则由中亚人担任。蒙古官员大多数是 世袭的,每一个蒙古首长,如州长、县长,他所管辖的一州或一县,就是他的封建采邑, 汉人则是他的 农奴,他们对汉人没有政治责任,更没有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对于许多豪强是不适用的。虽然法令 禁止汉人持有兵器,但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待遇和蒙古贵族相差无几。相反许多 蒙古贫民生活却很困苦,到了元朝中叶,常有大批蒙古贫民在 大都 通州等地被贩卖,色目人也有不少沦为奴仆的。实际还是 地主阶级政权。

    蒙古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视如生命的农田,连同农田上的汉人,像奴隶一样赏赐给皇亲国戚---- 亲王 公主或功臣之类。南宋灭亡后所举行的一次 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五十万个农奴。汉人忽然间失去了 祖宗传留下来的农田,也忽然从 自由农民沦为农奴,没有地方可以申诉。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农田,他们经常突然间把汉人从肥沃的农田上逐走,任凭农田荒芜,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元代军队包括蒙古军、 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在 漠北草原的 蒙古人,仍过着兵民合一的游牧生活,战时出军,平时便屯聚牧养。在 汉地,元朝军士的来源采取从固定的军户中签发的办法。 蒙哥二年壬子(1252年)大规模籍户时,已明确地区分民户和军户。进入内地的大多数蒙古人户及被收编的金、宋降军之家,皆以军户著籍;此外还有一些 汉族或其他各族人户陆续被新签为军户,一般都由中户充当。军户种田,可免税粮四顷,称为“赡军地”。蒙古、探马赤军和汉军( 金国降军和蒙古政权、元政府在华北签发的军队)军户,都是通过奥鲁进行管理的。奥鲁的主要职责,一是从 军户中起发丁男当军应役,并及时起征亡故军人的“户下弟男”承替军役,弥补军队缺员。二是负责按时为本奥鲁起发的当役军人置备鞍马、器杖、盘费等军需。蒙古、探马赤军的奥鲁,隶属于该奥鲁当役军士所在的万户、千户之下,汉军奥鲁由所在地区的管民官兼领。新附军(南宋降军)未设奥鲁。

    元代军事防卫分为两大系统,即戍卫京师( 大都)的宿卫系统和镇守全国各地的镇戍系统。宿卫军队由怯薛军侍卫亲军构成。 忽必烈建国后,保留了 成吉思汗创立的四怯薛轮番入侍之制,用他们列值禁庭以充护卫侍从,常额在万人以上,由皇帝或亲信大臣直接节制。侍卫亲军用于环卫京畿,到元朝末年先后置三十余卫,卫设 都指挥使或率使,品秩与万户相当(正三品),隶属于 枢密院。进入内地的色目人军队,由于战斗力较强,相当一部分被编入侍卫亲军。镇戍诸军的布局,腹里主要由蒙古军和 探马赤军戍守。华北、 陕西 四川等地的蒙古、探马赤军由各地区的蒙古军都万户府(都元帅府)统领,隶属于枢密院。南方以蒙古军、 汉军、新附军相参驻戍,防御重点是临江沿淮地区。隶属行省的镇戍诸军,方面有警时由行枢密院统领;平时日常事务归于 行省,但调遣更防等重要军务仍受枢密院节制。全国军马总数,只有皇帝和枢密院蒙古官员知道,行省兵马也只有为首的蒙古官员知道。


    经济方面仍以 农业为主,由于蒙古统治者的残暴和剥削,元朝整体生产力比 宋朝低, 但是在生产技术、垦田面积、粮食产量、水利兴修以及 棉花广泛种植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发展。蒙古人是 游牧民族,草原时期以 畜牧为主,经济单一,无所谓 土地制度。攻打华北时,惨酷的屠杀和劫掠带来很大的破坏。灭金国后,在 耶律楚材劝谏下, 成吉思汗同意复苏农业,鼓励汉人垦殖以期长治久安。忽必烈即位之后,实行一些鼓励生产、安抚流亡的措施。到元朝时,由于经济作物 棉花不断推广种植,与棉纺织品在 江南一带都比较兴盛。

农业

    元朝经济大致上以 农业为主,其整体生产力虽然不如 宋朝, 但在生产技术、垦田面积、粮食产量、水利兴修以及 棉花广泛种植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发展。蒙古可汗进入中原之初,惨酷的屠杀和劫掠,给北方地区的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毁坏。蒙古人原来是游牧民族,草原时期以 畜牧为主,经济单一,无所谓土地制度。 蒙金战争时期,曾打算尽杀汉人,把耕地都变为牧场,大臣 耶律楚材建议不如保留汉人的农业生产,以提供财政上的收入来源。这个建议受到 铁木真的采纳。窝阔台之后,为了巩固对汉地统治,实行了一些鼓励生产、安抚流亡的措施,农业生产逐渐恢复。特别是经济作物棉花的种植不断推广,棉花及棉纺织品在江南一带种植和运销都在南宋基础上有所增加。经济作物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使当时基本上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在某些方面渗入了商品货币经济关系。但是,由于元帝集中控制了大量的手工业工匠,经营日用工艺品的生产,官营手工业特别发达,对民间手工业则有一定的限制。

商品

    由于 蒙古 商品交换依赖较大,同时受 儒家轻商思想较少,故元朝比较提倡商业,使得商品经济十分繁荣,使其成为当时世界上相当富庶的国家。而元朝的首都大都,也成为当时闻名世界的商业中心。为了适应商品交换,元朝建立起世界上最早的完全的纸币流通制度,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全以 纸币作为流通货币的朝代,然而因滥发纸币也造成 通货膨胀商品交流也促进了元代交通业的 发展,改善了陆路、漕运,内河与海路交通。

人口

元代户口统计表

年代

户数(户)

口数(人)

备注

夏崇宗永安三年(1100年)

 -

估300万

-

金章宗泰和七年(1207年)

8,413,164

估870万

53,532,151

估5600万

学者认为金国灭亡后境内仅剩200万户、1050万人。

宋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

12,670,801

估1550万

28,320,085

估8060万

此年为 南宋人口峰值,学者认为因宋元战争人口锐减超过一千万。

元太宗八年(1236年)

1,100,000

-

统计范围为原金、夏境的华北地区,1235年实施的 乙未籍户至1236年完成。

元宪宗二年(1252年)

1,300,000

-

本年完成壬子籍户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

1,418,499

- -

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

13,196,206

估1500万

58,834,711

估7500万

原南宋境内有11840800户,原金国境内有1355406户。此次统计数据不包括西南各省的“山泽溪洞之民”。

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

13,430,332

60,491,300

内郡(即北方)有1999444户,江淮和四川(即南方)有11430878户,共有59848964人,另外有游食者429118人,僧、尼213148人。

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年)

①14,002,760

②11,633,281

②53,654,337

①号数据为官方统计峰值

②号数据出自《元史·卷九十三》

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

13,400,699

估1700万

估8500万

-

元惠宗至正元年(1341年)

估1800万

估9000万

部分学者认为此年为元代人口峰值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 - 估6000万 学者认为元明之际的人口谷底为六千万

注:本表官方统计数据仅包含 汉地(不含 吐蕃 云南 岭北 辽阳行省)的居民,未包含特殊居民如 贱民 佃农奴婢 僧道等人群,蒙古贵族军将们又有大量的驱口,此外还有 军户 匠户等均不计入户口统计,故实际人口远多于在籍人口,本表估算数据出自 吴松弟的《 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及 葛剑雄的《 中国人口发展史》。

赋税

    赋税制度主要有 税粮 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为丁税、地税;南方则沿袭南宋旧制,按地亩征收两税。科差行于北方者,包括丝料、 包银和俸钞三项。南方科差则有户钞、包银。但“江南包银”在元代施行时间很短。一般来说,元代的江南三省不征收包银

    差役按 里甲户等编派,如坊正、 里正、仓官及库子等。又有修城、 开河、筑堤、运输等力役。差役极为繁重,给劳动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官吏收钱的名目:部属参见要“拜见钱”,逢年过节要“追节钱”,生辰祝寿要“生日钱”,迎来送往要“人情钱”,无事白耍称“撒花钱”,例行公事要“常例钱”,论诉官司也要收钱。

 

    元朝在民族文化上则采用相对宽松的多元化政策,即尊重中国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宗教,并鼓励中国国内各个民族进行文化交流和融合。元朝还包容和接纳欧洲文化,甚至能准须欧洲人在元朝做官,通婚等。欧洲著名历险家 马可.波罗曾是元朝的重要官员。

    元朝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大过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不同于其他 征服王朝为了提升本身文化而积极吸收中华文化,元朝同时采用西亚文化与 中华文化,并且提倡蒙古至上主义。例如极力推崇 藏传佛教,在政治上大量使用 色目人 儒者的地位下降以及元代前期长时间没有举办 科举等。由于 士大夫文化式微,意味宋朝的传统社会秩序已经崩溃。这使得在士大夫文化地位下降,属于中下层的的 庶民文化迅速的抬头。这个现象在政治方面是重用胥吏,在艺术与文学方面则是发展以庶民为对象的戏剧与艺能,其中以 元曲最为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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