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
内地省份
清朝内地省份
直隶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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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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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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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于吏部。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东北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相当于行省的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内地。居于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下游及库页岛的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藩属国
清朝的藩属国方面,早在皇太极与康熙时期就有朝鲜与琉球国。到乾隆时期扩充到东南亚地区的安南(即越南)、南掌(今老挝)、暹罗(今泰国)、缅甸以及南洋群岛的兰芳共和国(柬埔寨被安南与暹罗瓜分,吕宋与苏禄于西班牙统治菲律宾群岛后相继消失);西南喜马拉雅山有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不丹等国;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汗国、布鲁特汗国、浩罕汗国、布哈拉汗国、爱乌罕(今阿富汗)、巴达克山、乾竺特与拉达克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