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沿海奸民私通倭寇,明朝政府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颁布“海禁令”,官民严禁私自出海与外国互市,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3],主要为了压制元末明初倭寇的猖獗情况,并非抱着取缔走私而设立,不过海禁令的内容本身具备了防止海盗与走私两种功能。在当时,明政府在市舶司制度与违禁下海律的管辖范围内认可的民间贸易内进行“贸易管制”。
在海禁转趋严厉时,则也伴随著“渔禁”,即不但商船不得出海,连渔船也不行,亦有谓海禁是防止沿海因贸易致富,与内陆贫富差距拉大导致政治不稳。在以后到隆庆开关为止,海禁是明朝基本国策的一部分。
颁布首次的海禁令,导致海外贸易的萎缩。不过明朝与藩属国之间的朝贡贸易,瞬即就取代了民间海外贸易的作用。
明成祖统治期间,海禁令和朝贡贸易的执行情况并没有太大问题,不过自明成祖去世后,朝贡贸易的萎缩,以及海禁令逐渐废弛,违反海禁出洋的中国海商活动日趋频繁。直到16世纪后,倭寇在沿海地区肆虐的情况日益严重,当时的朝廷官员为了重建中国沿海的海上秩序,对海禁存废产生严重分歧。终于在公元1567年,明穆宗隆庆帝宣布停止海禁,开放福建漳州月港,允许民间远贩东西两洋,史称“隆庆开关”。